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温a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温a,男;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a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温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4日l0时许,被告人温a至本市闵行区x路x弄x支弄x号处,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分别向陈a、周a出售“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各50份。后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100份、“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500份。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非法制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a、周a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记录,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a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700份,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其中尚未售出部分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a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4日起至2011年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非法制造的发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黄某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