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邓a,女;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a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邓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8日,被告人邓a在本市闵行区X路X号A店内上班时,拾得被害人郑a遗失的招商银行信用卡1张,之后冒用该信用卡二次刷卡消费,共计人民币7,152元。
同月21日,被告人邓a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邓a退还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a的陈述,证人黄a、高a、李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招商银行信用卡,购物发票及签购单,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共计人民币7,1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邓a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a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邓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