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某某。
被告某某金属制品(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敖某某,该公司员工。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3月9日,原告与第三方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制作型号为2840×1940×500的木箱50只。后原告在被告处制造木箱,截止2008年4月12日,原告将其中的21只木箱交付给第三方。另外29只木箱经第三方及被告同意,直接交付给了被告,每只木箱单价人民币698元,总计价款x元。另外,原告于2008年4月22日至4月28日间,又累计为被告制作木框子50只,每只单价35元,计价款1750元。上述价款合计x元,经原告多次催讨,均遭拒绝。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x元。
被告辩称:实际业务均是由第三方唐某某与被告联系,再由唐某某委托原告为被告制作的,货物被告均已收到。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某某金属制品(上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7月1日前支付原告傅某某价款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349.80元,减半收取174.9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2010年7月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卫东
书记员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