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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伍某、王某与被上诉人夏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伍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伍某、王某与被上诉人夏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伍某、王某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1)安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伍某、王某购买了位于东坪城南安化茶场集资家属楼第一梯间402房。经人介绍,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聘请原茶场水电工夏某安装房内水电。10月6日开始施工作业,因未完工,夏某采用木尖塞堵水管,不用水时,关总控制阀的办法。10月10日,木塞脱落渗漏水至三楼X房、二楼X房,造成造成两房房屋损失共计22500元。伍某、王某已向302房、202房两房主支付了所有赔偿款。后因赔偿款问题,伍某、王某与夏某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在二审审理中,经本院主持,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夏某支付伍某、王某10000元,于2012年3月1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5000元在2012年4月1日前付清。逾期不支付上述款项,伍某、王某则按22500元向安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均不得就本纠纷再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合计360元,由伍某、王某负担。

四、上述调解协议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和平

审判员张慎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夏某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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