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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大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附X号。

法定代表人:职某某,职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新涛,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中文,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31岁。

委托代理人:郭海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大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景慧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大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新涛,被告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大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卢某某于2008年6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存入被告账户。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元。

被告卢某某辩称:被告没有向原告借过钱,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存款凭条等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被告原系原告单位职某。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5000元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被告在建设银行一账户的2008年6月19日存款5000元的存款凭条一份,单位费用报销单一份(报销内容为:卢某某借款,没有卢某某签字),情况说明一份(出具说明人未出庭),主张被告借款当月工资条一份等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5000元,应该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但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请求缺乏事实,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大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大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景慧玲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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