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组村X组。
被执行人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X村民,住该村组。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宋xx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宋xx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11500元,剩余款李某表示放弃。现被执行人宋xx已将该款交于本院,申请执行人李某也已将该款领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某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