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孙某某与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米某坤,辰溪县宏鑫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辰溪县农机公司退休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绍书,湖南清园(略)事务所(略)。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孙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0)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米某坤、曾某某,被上诉人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绍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孙某某与米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84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前双方各有4个子女,婚后未生育小孩。后因家庭财产问题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打架,米某某于2009年1月从家中搬出,与孙某某分居生活至今。现孙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米某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住于辰阳镇工商所背后的住房一套(73),孙某某将部分房屋出租,每年收取租金2000元。一审庭审中,米某某表示自愿放弃财产分割。另查明,孙某某与米某某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2月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米某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归上诉人孙某某所有;

三、由被上诉人米某某一次性给付上诉人孙某某生活帮助费x元,此款限2010年12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被上诉人米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彭湘平

审判员王文利

审判员李东恒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玉琴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