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ia。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曾向原告借款,在归还了部分借款后,于2009年12月20日出具给原告一份借条,载明:被告因生意急需周转资金,特向原告借用人民币880,000元,期限从2009年12月20日至2010年8月30日止,如到期不能归还,原告有权向被告收取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收取……。现因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与相关诉讼费用,被告认可借款并同意原告的要求,并就还款期限、利息与相关诉讼费用的数额与原告达成一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其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罗某在2010年10月6日之前返还Xia借款人民币880,000元;
二、罗某在2010年10月6日之前给付Xia借款利息与相关诉讼费用共人民币9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660元由Xi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