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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诉贾某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任该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任该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贾某乙,男,汉族,现年29岁。

被告李某丙,女,汉族,现年52岁。

被告贾某丁,男,汉族,现年54岁。

本院受理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诉被告贾某乙、李某丙、贾某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到原告提供的贾某乙、李某丙、贾某丁上述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手续,三被告均不在该地址居住,要求原告提供三被告明确的住址,但原告未能提供,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事实无法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全玉

代理审判员李某红

代理审判员刘某军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沈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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