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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潘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X贸易有限公司退休,住本市X村X号X室。

被告潘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X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住本市X村X号X室。

原告王X为与被告潘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史建红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被告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诉称,原、被告系邻居,被告装修房屋时加高天井围墙搭建房屋,对原告的居住安全带来隐患,平顶也容易堆积垃圾,影响原告卫生,加高的围墙还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故要求被告拆除X室天井围墙上升高搭建的房屋;另被告装修房屋时拆除了连接卧室和阳台的门窗及墙体,对整幢房屋的安全带来影响,故也要求被告将X室阳台与卧室间的门窗及墙体予以恢复。

被告潘X辩称,被告于2009年7月购买X室房屋,考虑到天井的安全和卫生问题,在天井上部进行搭建,因南侧围墙高于东侧围墙,故加砌部分砖墙使围墙平齐,且加砌的砖墙不足围墙厚度一半,现如果法院认为不合理,被告愿意拆除整改;另被告购房后并未拆除原告主张的门窗及墙体,且住房为框架结构的小高层房屋,因此,原告要求恢复承重墙的要求并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原告为本市X村X号X室房屋承租人,被告于2009年7月购买了同号X室房屋,为该室房屋所有权共有人之一。双方住房天井地面均低于房屋室内地坪,天井外侧围墙高度约2.8米,两个天井之间的围墙隔墙低于外侧围墙。被告于2010年4月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加砌砖墙加高两户之间的天井围墙,在X室天井内搭建平顶,为此,原告提出异议,后被告拆除隔墙上的砖墙,留出约一半围墙厚度后重新砌墙,在平顶周围加建防护铁栅栏。另X室房屋内连接阳台与卧室的门窗及部分墙体在被告购房时已被拆除,原告在被告装修房屋时发现此情况,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被告则以辩称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凭证、现场照片,被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方在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搭建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对他人的居住安全、日常生活等造成妨碍,被告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也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加高双方天井隔墙,在天井内搭建平顶,客观上对相邻原告的居住安全和日常正常生活带来了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天井搭建物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然X室房屋前业主拆除连接阳台与卧室的门、窗和部分承重墙体的行为属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但原告作为X室房屋承租人在行使权利时也理应受到一定限制,不能任意扩大,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予以恢复,本院难以支持。至于被告房屋内拆除了连接阳台与卧室的门窗及墙体是否妥当,非本案处理范围,应由有关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搭建在本市X村X号X室房屋天井内的平顶以及加建在围墙上的砖墙;

二、原告王X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陆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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