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陆某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5月22日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双方所生之子刘某(X年X月X日出生)随原告共同生活,现要求变更儿子刘某随被告陆某共同生活。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10年9月起,原告刘某与被告陆某所生之子刘某随被告陆某共同生活;
二、自2010年9月起原告刘某每月给付刘某抚养费人民币850元,至刘某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