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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常丽丽,河南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桂秀,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9)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9)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4670元。以上诉讼费用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韩某某。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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