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放火犯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某某与长葛市X镇X村民杨某某曾因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6月上旬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为泄私愤到杨某某家中将其屋门门板砸烂,后钻进屋内将其炒菜的铝锅摔坏。停了几天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又来到杨某某家,钻进杨某某的屋内,将其室内电视机损毁,又将棉被点燃后逃离。6月2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再次来到杨某某家中想继续损坏杨某某家中东西时,被杨某某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某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报复他人为目的私自侵入他人住宅,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0月19日起,扣除原已羁押的4日,至2011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田英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