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上海市某局卢湾分局行政某其他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某局卢湾分局。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上海市某局卢湾分局行政某其他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人民币25元。

审判长洪伟

审判员顾国建

代理审判员厉慧芬

书记员 熜t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