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某局卢湾分局。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上海市某局卢湾分局行政某其他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人民币25元。
审判长洪伟
审判员顾国建
代理审判员厉慧芬
书记员 熜t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