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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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职务侵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平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间,被告人程某伙同徐某、李某(均已判刑)等人,利用各自在上海双桦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担任物流部员工、门卫等职务便利,趁夜间无人注意之机,先后七次窃取公司价值人民币x元的废铝x.5千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某证言及被害单位上海双桦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报案材料、员工登记表,同案犯徐某、李某、许某、雷某、秦某、干某的供述,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本院(2005)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某能自愿认罪且已主动退出了所得的赃款,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钱东君

审判员万剑峰

代理审判员余水霖

书记员王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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