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市xx区xx企业协会副会长兼法律顾问。
被告B,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4月21日签订的定作合同(《B订货单》);
二、被告B于2010年9月4日前退还原告A预付款人民币29,000元;
三、本案受理费1,311元,减半收取655.50元,由原告A自愿负担;
四、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8月24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