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
申请人周某申请宣告林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林某。周某与林某系母子。周某称其母因脑溢血后处于“植物人”状态。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林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医学鉴定室鉴定:林某被诊断为脑血管性痴呆。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林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林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吴忆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