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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某申请宣告林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某。

申请人周某申请宣告林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林某。周某与林某系母子。周某称其母因脑溢血后处于“植物人”状态。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林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医学鉴定室鉴定:林某被诊断为脑血管性痴呆。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林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林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吴忆

书记员马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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