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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XX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XX,因本案于2010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XX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XX于2010年5月5日、25日、28日、31日11时许,四次进入上海市彭顺中学网管室内,趁室内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贾X放于办公桌上皮夹内的人民币1500元、2300元、400元、600元。被害人贾X发现被告人甘XX5月28日、31日的两次盗窃行为后,即于5月31日向校方汇报并报警。当日,被告人甘XX向校方承认上述事实,之后又向公安机关主动供述了其四次实施盗窃的经过,并退赔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贾X的陈述笔录,证人刘XX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视频截图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甘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到案后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甘XX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钱晔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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