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xx区xx新村xxxx号。
法定代表人侯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x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支路xx号xxxx室(上海xx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x,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xx广告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沈璇敏
审判员倪叶平
代理审判员张中伟
书记员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