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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XX诉施XX法定继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施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被告施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室。

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XX诉被告施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关系。双方的父亲施XX、母亲施XX均已去世,留有遗产坐落于崇明县X村堡闸8队平房5间(主房占地面积为98.76平方米)。另查明,原、被告的祖父母先于施伯元死亡,原、被告的外祖父母先于施XX死亡。现原、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对该房屋遗产依法进行分割。

审理中,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施XX、施XX的遗产坐落于崇明县X村堡闸8队平房5间(主房占地面积为98.76平方米),原告施XX继承朝东向平房2间及天井半间,被告施XX继承朝南向平房2间及天井半间;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8月2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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