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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严银辉,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7年6月在长沙打工时相识,同年12月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6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程,一直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因草率结婚并仓促生育小孩,并未建立夫妻感情,自原告怀孕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被告从未支付原告母子生活费用。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6月在长沙打工时相识,同年12月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6月12日在湘乡市民政局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双方未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程,一直由原告抚养,自原告怀孕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结婚时,原告没有嫁妆,婚后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李某程由原告李某负责抚养,被告陈某每月支付原告李某小孩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7日存入原告李某的账户。被告陈某对小孩享有探望权,待小孩有识别能力时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潘莉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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