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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窦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云鹏担任审判长,与人员陪审员李亚、王相东共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窦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7月10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不到一个月被告就不辞而别,至今音信皆无。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窦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2、证人张X的出庭证言一份。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过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由于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与本案相关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结婚不到一个月被告就不辞而别,至今无音信。原、被告婚前无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外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被告结婚不到一个月就不辞而别,至今无音信,夫妻长期分居,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窦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云鹏

人民陪审员:李亚

人民陪审员:王相东

二O一O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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