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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某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刘某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某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1)方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1)方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张某。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王生

审判员许照高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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