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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张某某与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09)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9月6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决定将该案指定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09)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由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泰宁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负责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洪清

审判员葛福东

审判员李文明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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