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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略),住(略)。1998年8月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6年4月20日因裁定减刑予以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4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某丰、姜丽媛、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底,被告人陆某为实施诈骗通过他人伪造了“松江区X镇人民政府”、“松江区X镇人民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区分局九亭派出所”三枚印章及姓名为“蒋福弟”的身份证、“松江区X镇人民政府岗位证”等证件,并制作了盖有上述相关印章的有关世博安全的“通知”、“安全保证承诺书”、“收取安全保证承诺金(凭证)”、“安全保证承诺金交纳实施办法”等材料,后被告人陆某将伪造的“通知”寄往上海永大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山本电气有限公司、阿美德格电机(上海)有限公司、阿仨希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010年4月6日上午,被告人陆某冒充本区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至本区X镇X路X号上海永大电梯有限公司,以签订世博安全保证承诺书为借口,要求该公司最少缴纳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后因该公司人员的及时发现而未得逞。同日,被告人陆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上海永大电梯有限公司员工周某的报案陈某,证人许某、赵某、葛某、俞某、陈某某证言,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其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本院采纳公诉人的意见,对其依法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陆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6日起至2014年4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文华

审判员刘长琴

代理审判员张士雄

书记员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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