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经事先电话约定,在本市X路X号附近,以每本人民币60元的价格,将伪造的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共4本(共计500份)出售给他人,成交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赃款、赃物照片,现场照片,统一发票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11年4月17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伪造发票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唐慧琴
书记员殷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