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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所(略)。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所(略)。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4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伟明独任审判,于200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双方婚前了解草率,婚后为家庭琐事常有争吵。为此,原告曾于2001年和2002年7月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此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双方仍有矛盾。自2003年被告开饭店后,不给原告生活费。现夫妻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双方的结婚证及证明一份;

被告赵某某辩称,双方婚后关系一直较好,原告两次起诉离婚均不知是何故。去年和今年,被告还为原告找工作。考虑到双方结婚也已多年,对原告仍有感情,加之被告腿有残疾,离婚对双方今后的生活均会有影响。故不同意离婚。

经庭审及质证,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双方恋爱期间关系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及被告有时脾气差,双方曾产生过一定矛盾。原告曾于2001年和2002年7月向法院起诉过要求离婚,后均撤诉。2003年起,被告因故未能给原告生活费,双方产生一定隔阂。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审理中,原告表示,如被告给其生活费,其就不离婚。对此,被告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为家庭琐事有一定矛盾,为此,原告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嗣后,双方均能化解矛盾,夫妻关系有一定改善。现原告虽第三次诉请要求离婚,但双方并无原则性分歧。审理中,被告也能同意原告提出的给付其生活费的要求,对此,原告也应珍惜夫妻感情。今后,只要双方增加信任、多加交流和沟通,做到互敬互爱、互相尊重,相信双方感情能得以弥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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