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沈某峰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9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初,被告人沈某某以低价从他人处购得淫秽影碟160张。同年9月12日,被告人沈某某至本区X镇某游戏机房,将其中的84张淫秽影碟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售予吴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另76张涉案影碟亦被查获。

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依法予以收缴的上述160张涉案影碟均属淫秽音像制品。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赃款人民币400元并予以没收。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吴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及案发经过记录,上海市出版局的音像制品鉴定书,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影碟,共计160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能自愿认罪,并积极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其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倪建军

书记员严培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