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被告桑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案由:探望权纠纷。
原告范xx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4月12日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儿子范xx随被告共同生活。2007年开始,被告就不让原告探视儿子。为此,提起诉讼,要求每月探视儿子两次。
被告桑xx辩称,原告自2005年3月起就未支付儿子抚养费,被告并未阻止过原告看儿子。原告要求每月探视儿子两次过于频繁,会影响儿子的学习生活,故只同意原告每月探视儿子一次,且不能过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范xx依法对范xx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为:原告范xx每月第一周周五下午至范xx所在学校接范xx(若遇寒、暑假,原告范xx可于上午9:00至被告桑xx处接范xx),当天晚上22时前将范xx送至被告桑xx处;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6月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