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
被告田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xx。
原告袁xx诉被告田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卢贤凤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袁xx与被告田x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原告袁xx与被告田x离婚;
二、婚生子袁xx随原告袁xx共同生活;
三、被告田x依法对袁xx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为:每周周五放学后由被告从原告处将袁xx接走,下周周一上学前将袁xx送回原告处。寒暑假及所有法定节假日期间袁xx随被告共同生活;
四、现在原、被告各自名下财产(包括存款、现金、有价证券、股票等)均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五、原告袁xx名下牌照为沪Gx的凯迪拉克1G6DM57T轿车一辆归原告袁xx所有;
六、原告袁xx应支付被告田x经济补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4万元(其中20万元已于庭前支付,60万元于2010年7月4日给付被告,剩余的144万元原告应自2010年7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被告4,000元。若原告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支付,被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七、离婚后原、被告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八、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已于2010年7月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