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周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曹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傅xx诉被告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卢贤凤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傅xx与袁xx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原告傅xx与被告袁xx离婚;
二、婚生女儿傅xx随被告袁xx共同生活,原告傅xx自2010年7月起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傅xx18周岁时止;
三、原告傅xx对女儿傅xx依法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方式为:自2010年7月起,每月单周周六上午10:00原告至被告处接女儿,同日17:00前原告将女儿送回被告处;
四、现在原告处的三星彩电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日立等离子彩电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挂壁式空调三台、立柜式空调一台、床上用品四件套两套、蚕丝被二条、被子三条、枕头二个、床垫一个、空调被一条、靠垫二个、洗漱用具四件套一套、组合音响一套、景德镇碗一套归被告袁xx所有,上述财产原告傅xx于2010年7月10日前交付给被告袁xx;
五、现在被告处的金银首饰归被告袁xx所有;
六、现在原告处的被告名下的奥迪A4轿车一辆(牌照号为沪Gx)归被告袁xx所有,原告傅xx应于2010年7月10日前将车辆交付给被告袁xx,被告袁xx应于2010年7月10日前给付原告傅xx折价款人民币50,000元;
七、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存款、现金、股票、有价证券等)归各自所有;
八、被告袁xx名下的350,000元债务(债权人为袁xx)由被告袁xx负责清偿;
九、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傅xx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已于2010年6月25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贤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