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
被告高某
案由抚养费纠纷
原告法定代理人乔某与被告高某于2009年12月1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确定孩子随父亲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现因原告生活开销增加,故要求增加抚养费。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高某自2010年9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乔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原告乔某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