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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广泉,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广泉,被告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举行婚礼,2000年5月19日补办登记手续,2000年农历6月11日生育长女马某飞;2002年农历12月23日生育一子马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习惯不同和感情不和,尤其是被告性格自负,听不进任何人的意见,导致原、被告经常意见不合而吵架、打架。被告还经常当面抵毁原告和原告的父母,经常因为一些家务事和原告大吵大闹,并做出一些过激的举动。原告和被告曾于2009年8月提出协议离婚,但是被不同意,并提出过分要求,这期间被告不照顾孩子,原告只好请父母帮忙照看。被告还恶语相加,并用自杀,不照顾孩子,骚扰原告的父母和朋友等手段来威胁原告,更过分的是扬言威胁孩子和原告父母的生命安全。此举严重的影响了孩子和家人的正常生活,也说明了原、被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归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望予公断。

被告姜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前感情感情较好,且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虽然近来原、被告之间,被告与原告家人之间发生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但其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依法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秋季举行婚礼2000年5月19日补办婚姻登记手续,2000年农历6月11日生育长子马某飞,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马某。原、被告婚后几年关系尚可,近来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8月原、被告夫妻间矛盾激化,造成互不来往双方分居。被告与原告父母也发生了一些不愉快、不和谐的现象,为此原告2010年2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两个孩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结婚登记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已十年之久,并生育了两个可爱的孩子,其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使其家庭发生了一些不愉快不和谐的现象,造成原、被告夫妻之间关系紧张,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其夫妻感情还未达到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这个家庭,在此奉劝原、被告双方都要静心换位思考,多思已过,并在今后共同生活中加以改正,本院相信经过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努力其夫妻关系还是有可能和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加国

审判员侯文玲

审判员盛兆英

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姜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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