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5月1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因夫妻感情不合,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西门子冰箱一台、4尺床一张(连席梦思)、飞利浦吸尘器一台归原告刘某所有;被告徐某一次性补贴原告刘某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三、离婚后,原、被告住房各自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