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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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5月1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因夫妻感情不合,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西门子冰箱一台、4尺床一张(连席梦思)、飞利浦吸尘器一台归原告刘某所有;被告徐某一次性补贴原告刘某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三、离婚后,原、被告住房各自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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