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方某诉邵某、罗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方某,女。

被告邵某,男。

被告罗某,男。

原告方某诉被告邵某、被告罗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琳独任审判,根据原告方某的申请,同年6月24日,本院依法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交强险限额在前案中已全额理赔,第三人申请退出诉讼。本院于同年7月30日通知第三人退出诉讼。同年8月14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被告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0月29日,原告在本市X路与被告邵某驾驶的客车(车主为被告罗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3月23日,原告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行钢板拆除术,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邵某承担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530.85元、医疗用具费17.3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10元、交通费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律师代理费200元;被告罗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邵某辩称,对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第一次诉讼时未谈及之后拆除内固定手术的费用,拆除内固定的费用可以预估,故不同意赔偿。

被告罗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9日(周日)19时许,被告邵某驾驶小客车因转弯未让直行,在本市X路X号附近,将驾驶电瓶车的原告撞倒,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伴脱位,入长征医院住院手术治疗。经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3月23日,原告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行内固定拆除术,同年4月1日出院。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另查明,肇事小客车的车主为被告罗某。审理中,被告邵某支付原告1,000元。

审理中,原告放弃无病史印证的部分医疗费,变更医疗费为6,848.95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构成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在前次诉讼中未一并主张,故不同意赔偿。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史及医药费收据、护理费收据、交通费发票、医疗用品发票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由此,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邵某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应在前次植入内固定的诉讼中对之后拆除内固定的相关费用进行预估后一并提出诉讼的辩称,不符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后续治疗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有权在该费用实际发生后选择再次诉讼,也更便于与被告进行结算,故原告拆除内固定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被告邵某应予赔偿,被告罗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有相应的票据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方某的医疗费6,848.95元、医疗用具费17.30元、护理费210元、交通费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律师代理费200元,共计7,472.25元,扣除被告邵某已支付的1,000元,余款6,472.25元被告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方某;

二、被告罗某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琳

书记员周颖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