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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市护神特种织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护神公司)因与上诉人邹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护神特种织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长庚,河南国豪(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祁艳玲,新乡市牧野区X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新乡市护神特种织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护神公司)因与上诉人邹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护神特种织物有限公司和邹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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