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a,女,汉族。
被告任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刁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盛a诉被告任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a、被告任a及其委托代理人刁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a诉称,婚后,与被告性格不和。被告性情粗暴,经常为琐事与原告吵架。甚至对原告动粗,无端怀疑原告有第三者。被告还砸坏家中财产。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随原告生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任a辩称,双方婚后虽因琐事有小矛盾,但感情一直较好。由于原告近期未能回家,致产生了一定的隔阂。考虑到夫妻关系一直很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至1990年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2年7月登记结婚,1993年1月生育一子名盛b。双方恋爱期间关系较好,婚后夫妻较长时间也无大的矛盾。今年6月,原告过生日时,被告为其购买了项链。同年11月初,双方为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将家中部分电器砸坏。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审理中,因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基础尚好,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也属融洽。近段时间来,双方虽因琐事产生了一定矛盾,但尚不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应珍惜彼此多年感情。今后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多加交流和沟通,相信隔阂能得以消除。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盛a要求与被告任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