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冶建模板开发总公司与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民初字第04979号

原告北京冶建模板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镇X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冶建模板开发总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冶建模板开发总公司业务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街道办事处天通苑北苑三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艳,北京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冶建模板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冶建公司)与被告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冶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张某某,被告顺天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谷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冶建公司诉称,2005年12月26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建筑模板租赁合同》,约定我公司向被告出租建筑模板的数量、规格。后我公司依约于2006年4月10日将全部租赁物运抵被告天通苑核心区H区H1-a号住宅楼施工现场。租期届满后,被告依合同应付租金x元,实付租金x元,尚欠租金x元至今未付(已开发票x元)。故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x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x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顺天通公司辩称,我公司同原告于2005年12月26日签订的《建筑模板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不欠原告任何租金。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6日,冶建公司与顺天通公司签订《建筑模板租赁合同》,冶建公司租赁顺天通公司的大模板,规格为86型,单位为平方米,起租期150天,数量计807.35,日租金1.05元;租赁期限为把所有租赁物发送到现场开始,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关于租金支付,合同约定自模板及附件全部到场后20天内,承租人支付5万元租金;承租人退模板后15天内双方结算,结算后付租金的80%,余额在一个月内全部付清;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拖欠,每日交纳租金总额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冶建公司于2006年4月10日至同年11月12日期间依约向顺天通公司提供了租赁物。2006年12月12日,冶建公司与顺天通公司结算后确认,顺天通公司应向冶建公司支付租金x元。2006年4月30日至2007年10月8日期间,顺天通公司共向冶建公司支付租金x元,尚欠租金x元。按双方《建筑模板租赁合同》约定的逾期支付租金每日交纳租金总额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计算,顺天通公司应向冶建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已超过x元。2008年4月,冶建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同其诉称。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建筑模板租赁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冶建公司与顺天通公司签订的《建筑模板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应依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冶建公司依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顺天通公司使用后,顺天通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向冶建公司支付租金。双方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其目的系使违约方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以督促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顺天通公司在与冶建公司签订《建筑模板租赁合同》时对该条款并未提出异议,表明其已经接受合同中该条款。冶建公司起诉要求顺天通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低于依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所得的违约金,系冶建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此本院予以认可。顺天通公司的辩称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冶建公司起诉要求顺天通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冶建模板开发总公司租金六万元。

二、被告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冶建模板开发总公司违约金,自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共计一万一千四百元。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八十六元,由被告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汝银

人民陪审员吴秀菊

人民陪审员周海燕

二○○八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王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