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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2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法院指控:2011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的父亲陈某X与陈某X在新蔡县X村路边的沙场里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弓起撕扯,被告人陈某某用拳将陈某X左眼打伤,经鉴定,陈某X的损伤已经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陈某X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某,陈某某赔偿陈某X医疗费等各项损失x元,并履行清结,陈某X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CT片,伤情照片;书证:户籍证明\住院病历、协某、收条;被害人陈某X陈某;证人陈某X、高某、陈某X、李某、王XX等人证言;新蔡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某,并履行清结,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时明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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