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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屈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王某与被告屈某某于2007年农历12月份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屈XX,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较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屈某某经常无故对原告大打出手,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特诉至法院:1、要求与被告屈某某离婚;2、婚生女儿屈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3、婚前嫁妆恒胜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屈某某缺席未答辩。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据此证明原、被告与2008年7月28日登记结婚;2、西华县X镇龙池头行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两份,据此证明被告屈某某及全家外出务工。

被告屈某某缺席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屈某某缺席未质证,根据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王某与被告屈某某2008年7月份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屈某红。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甚少,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另查明原告的婚前财产有恒胜牌三轮摩托车一辆。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屈某某婚前相互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常双方未建立起较深夫妻感情,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婚前财产恒胜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归原告所有,本院对该项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屈某某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屈XX由原告王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原告婚前财产恒胜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归原告王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廖锡春

人民陪审员:王某玲

人民陪审员:刘海洋

二0一0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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