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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XXX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

再审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07)新密民一初字第916-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认定证据有误。请求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

经审查查明与原审查明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徐国庆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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