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又名李X),女,24岁。
自诉人陈某某以被告人肖某某、李某犯重婚罪,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09年12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陈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曹陆阳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