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X号楼大成广场X门X门。
负责人王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雪峰,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成,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北京分行)与被告吕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北京分行诉称,吕某某在我行办理银行卡一张,卡号为x。截至2009年12月1日,吕某某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x.78元,经多次催要未还款。现要求吕某某偿还本金、利息、滞纳金x.78元及自2009年12月2日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要求吕某某负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建行北京分行向本院主张对吕某某的债权,但无法提供吕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经法庭核实,吕某某办理信用卡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身份信息不存在。建行北京分行起诉没有明确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新雅
代理审判员张彤
代理审判员潘蓉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霍焕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