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0年5月7日被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犯罪,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冀鹏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9月27日早上7点左右,内乡县X镇敬老院院民刘XX和其他九名院民在没有向本院管理人员请假的情况下,乘坐刘XX外甥王某业(另案处理)开的手扶拖拉机欲赶往邓州市X镇X村帮人干活。当日早上8时许,当拖拉机行至内乡县X镇X村河头组河坝上时,拖拉机翻入河坝下,造成师岗镇敬老院院民孙XX、江XX、付XX和乘车人李XX溺水死亡的重大事故。被告人王某某和时XX(兼敬老院院长,另案处理)身为师岗镇民政所所长、副所长,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和内乡县民政局《内乡县X村敬老院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实本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安全保卫和请销假制度等工作,但是王某某、时建聚严重不负责任,放任院民随便外出,造成三名院民死亡的严重后果。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009年9月27日早上7点左右,内乡县X镇敬老院院民刘XX和其他九名院民在没有向本院管理人员请假的情况下,乘坐刘XX外甥王某业(另案处理)开的手扶拖拉机欲赶往邓州市X镇X村帮人干活。当日早上8时许,当拖拉机行至内乡县X镇X村河头组河坝上时,拖拉机翻入河坝下,造成师岗镇敬老院院民孙XX、江XX、付XX和乘车人李XX溺水死亡的重大事故。被告人王某某和时建聚(兼敬老院院长,另案处理)身为师岗镇民政所所长、副所长,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和内乡县民政局《内乡县X村敬老院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实本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安全保卫和请销假制度等工作,但是王某某、时建聚严重不负责任,放任院民随便外出,造成三名院民死亡的严重后果。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2009年9月27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师岗镇敬老院院长时XX得知师岗敬老院几名院民翻车掉入水坝后给我们的分管领导王XX打电话,王XX又通知我,我们一起赶到现场,现场位于师岗鄂沟村X组,我们去时已经从水塘中捞上来八个人,敬老院三名院民还有一个司机的亲戚没有捞上来。我和时XX把捞上来的几名院民拉到师岗卫生院。后来我才知道敬老院死了三名院民,另外开拖拉机的司机的亲戚也死了,一共死了四个人。身为师岗镇民政所所长,我的职责是对师岗镇敬老院的管理、督促敬老院院长落实敬老远的各项管理制度、低保材料的组织申报和上报、优抚和双拥工作,优抚对象管理、民政信访工作各种救灾款物的发放和监督、有关灾情的上报、配合县民政局搞好殡葬管理、搞好社会养老保险等工作。我任师岗镇民政所所长以来,对于敬老院一是不间断的和院长时建聚一起深入到师岗镇每个敬老院,了解情况,解决有关问题;二是县民政局开会布置关于敬老院的事,会后就安排给敬老院院长时建聚,督促落实;三是有关敬老院的特殊问题,反映给我以后,我就安排院长时建聚抓紧落实解决。敬老院的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有室内的用电安全、外出要结伴、外出要请假、外出不要到河塘处洗澡。但是我没有认真的监督检查这些工作的落实情况。对于此次事故,我应该负领导责任。
2、证人证言
(1)证人时XX证言:我的职务是内乡县X镇民政所副所长兼敬老院院长,2009年9月27日早上7点多,我接到电话说师岗敬老院几个老人在师岗镇X村附近翻车,几个老人掉进水里,我一听非常紧张,抓紧给师岗镇主抓民政的王XX打电话汇报,后来我们赶到现场,把已经救上来的六个老人拉到敬老院换衣服后拉到师岗卫生院,后来又听说死了三个敬老院的老人和一个同车的妇女。我任敬老院院长以来,去敬老院的次数不多,只是检查敬老院的卫生、安全、饮食、防火工作,给敬老院院民强调过不让他们私自外出,如有事必须请假等。我安排负责敬老院具体工作的刘XX,让她分配管理人员在敬老院值班,我去督促检查过,但去的不多。我作为敬老院的院长,应该负应负的责任,我的责任是推卸不掉的。
(2)证人刘XX证言:我自来到敬老院以来,不知道负责人是谁,也没见过院长,平常的生活由会计刘XX,厨子刘XX和服务员负责。刘XX说过不允许外出,如有事需外出,要向炊事员交代少做点饭。刘XX白天有时来,有时不来;炊事员只是做饭时在;服务员也不是整天在敬老院。夜晚他们三人都不在敬老院住。2009年9月26日,我外甥王XX来找我帮忙掰玉米,我同情他,就同意了,我又联系了喻XX、李XX、曹XX、郭XX、鄂XX、宋XX、江XX、付XX、孙XX9名院民,约好第二天王XX来接我们。第二天早晨7点多我们10人坐上王XX开的手扶拖拉机出发,到王某河套的桥上,拖拉机翻下桥,掉进水塘里,附近的老百姓救我们上来,共造成四人死亡。
(3)证人喻XX证言:我2006年农历10月17日来师岗敬老院生活,我不知道院长、负责人是谁。我们敬老院有三个管理人员,他们夜晚都不在敬老院,如若有事外出,得给炊事员说一声,别做饭。2009年9月27日我和其他院民外出是我院院民刘XX约会的。刘XX向我诉说了他外甥女婿出车祸了,我很同情,就同意帮忙剥玉米。9月27日早晨,刘本保的外甥开着手扶拖拉机来接我们,谁知走到半路发生翻车事故。我们外出时没有向管理人员汇报。
(4)证人刘XX证言:我于1986年师岗镇开始建敬老院时到敬老院工作,任会计,至今。师岗镇政府任命现在镇民政所的副所长时XX为敬老院院长。敬老院里日常的管理人员除我以外还有女服务员刘XX,炊事员李XX。服务员隔三差五来一次;炊事员一日三餐做好饭就走了。我不定期来院里看看,院里基本上平时就由院民自己管理自己。以前民政所所长和院长时建聚及镇上领导来院里开过会,选过几名负责人,分别负责安全、卫生、种菜等。敬老院的规章制度比较健全,每个院民刚来时都要学习规章制度,包括卫生方面,外出要请假等,民政所领导来开会时都会强调。敬老院没有安排领导和管理人员值班平时就安排过院民每到晚上天黑以后院门上锁。院民平时外出跟同屋的人交代一下,告诉炊事员一声就行了。这次刘XX组织院民外出的事我并不知道,其他管理人员事先也不知道。
(5)证人王XX证言:我于1990年参加工作,在师岗镇政府农经站,1999年任民政所副所长,2002年4月任师岗镇计生办主任,2008年3月份任师岗镇综治办主任,主抓师岗镇综合治理和民政所工作。
敬老院属于民政所管理,我要求敬老院的院长和民政所的所长定期要到敬老院开会、检查工作、要求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做到有人值班,院民外出要坚持请假制度,落实用电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制度等。据我掌握,敬老院平时就由会计出纳刘XX和炊事员、服务员三个人值班。民政所长王某某和敬老院院长时XX基本上每月要去敬老院检查一两次。
(6)鄂XX证言:证实内容同刘XX、喻XX。
(7)李XX证言:证实内容同刘XX、喻XX。
(8)王XX证言:证实内容同刘XX、喻XX。同时证实事故经过。
3、书证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一份。
(2)被告人王某某职务证明(师岗镇党委出具)一份。
(3)被告人王某某职责证明(师岗镇党委出具)。
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职责是搞好民政工作。
(4)《中共师岗镇委员会文件》
证实:被告人时建聚于2008年3月至案发任内乡县X镇民政所副所长兼师岗镇敬老院院长。
(5)包村人员调整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证实: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自2006年3月1日实施。
(7)《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证实: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颁布实施了《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8)《内乡县民政局文件》
证实:《内乡县X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内民字[2008]X号)规定了农村敬老院的管理办法。
(9)《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10)《敬老院工作人员职责》(复印件)
(11)《敬老院院民守则》(复印件)
(12)《敬老院要事日记登记制度》(复印件)
(13)《环境卫生制度》(复印件)
(14)《敬老院院长职责》(复印件)
(15)《评比奖励制度》(复印件)
(16)《财务管理制度》(复印件)
(17)《食堂管理制度》(复印件)
(18)《敬老院院民守则》(复印件)
(19)《伙房大型炊事机械操作管理制度》(复印件)
(20)《保健室制度》(复印件)
(21)《餐厅管理制度》(复印件)
(22)王XX交通肇事案件文书一套
证实:2009年9月28日,内乡县公安局对王XX交通肇事案件立案侦查。
(23)相关照片:肇事车辆、案发现场、被害人等照片。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并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确保敬老院院民的安全和请销假制度等工作的落实,但其严重不负责任,放任院民随便外出,造成三名院民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且不是直接责任人员,案发后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国旺
审判员杨志平
审判员张珂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李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