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郑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范彩霞(已判决)自2010年3月29日以来,分五次在汤阴县健康卫材厂盗窃棉纱(属纯棉坯布)共九包,经汤阴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九包棉纱价格为7145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0年7月21日到汤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范彩霞的供述、证人苏XX、吕XX、吴XX、郭XX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汤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被盗证明、评估报告、投案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另赃物已退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秀荣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文广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