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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吴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吴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人民币3126.20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9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6000元、护理费人民币270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误工费人民币5600元;

二、被告吴某应于2010年9月15日前赔偿原告李某鉴定费人民币1440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扣除被告吴某已支付的人民币329.40元,被告吴某实际支付原告人民币3110.60元;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5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27.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24元,被告吴某负担人民币1103元,被告吴某负担的受理费应于2010年9月1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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