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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X与被告赵XX探望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X。

委托代理人宋XX。

被告赵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与被告赵XX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姚蓉蓉

代理审判员石志仁

书记员邵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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