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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原告昆明乾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昆民六初字第120号

原告昆明乾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国家经济开发区X路X号科技创新园B-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朱某某,男,住(略)-X号,系昆明市官渡区中威汽配经营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乾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乾镳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9日以欲变更被告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乾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昆明乾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蔡涛

代理审判员杨越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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