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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翟××,男。

委托代理人陆峰烨,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女。

委托代理人廖佩娟,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蕾,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翟××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咏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及委托代理人陆峰烨律师、被告徐××及委托代理人廖佩娟、黄某蕾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诉称,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乏沟通,夫妻感情日益淡漠。婚后和原告母亲共同居住,被告不承担家务,孩子出生后,被告二年不工作,原告负担了家里开销。被告找到工作后,经常晚归,对家里照顾很少。被告提供的MSN、QQ聊天记录是原告电脑上的东西,不清楚被告如何取得,且是2008年的记录,原告记不清了。自己没有婚外情,胡姓女子是原告单位的同事。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徐××辩称,原告与下属单位的胡姓女子发生婚外恋被被告发现,夫妻产生矛盾,原告的MSN、QQ聊天记录可以证明。被告和婆婆关系非常和睦。原告有了外遇后疏远了家庭。被告愿意原谅原告,希望原告对家庭和孩子负责,回归家庭。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2004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翟××。2008年底,被告认为原告有外遇,夫妻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牢固。由于被告认为原告有外遇,致使夫妻关系失和,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能正确处理好家庭与工作之间关系,多交流沟通,相互信任,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翟××要求与被告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咏梅

书记员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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