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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模具有限公司诉张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罗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XX。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原告上海XX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X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张XX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x元,于2010年9月17日支付被告张x元(已支付完毕),余款x元于2010年10月15日前支付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9月17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薛瑾

书记员刘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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